7月28日,《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确定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新方案明确,统一我省契税税率为3%。与现行税率相比,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了税负水平。新方案明确了两种情形减征或免征的具体办法。首先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其次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在基本沿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更加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
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下调税率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我省“四最”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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